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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承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承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承杰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35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商啟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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