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保,147,2024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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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鎮隆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鎮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鎮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9年2月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3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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