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雅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雅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雅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於民國111年9月14日送監執行。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3年1月2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聲請人所提出的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6551號函與其所附法務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以及本院所製作的被告前案紀錄表,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林孟皇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邵佩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