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保,165,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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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禎䧥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之對兒童傷害致重傷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家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事項,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前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對兒童傷害致重傷罪)案件,由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之刑確定,經送法務部○○○○○○○○○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並應命其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至6款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1款至數款事項等語。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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