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保,245,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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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花子捷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花子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花子捷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

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119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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