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彭宥鈞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宥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前因案經本院處刑確定,經送上開監獄執行中,因其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敬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