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宥誠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宥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宥誠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0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呂寧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