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魏素靖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魏素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魏素靖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2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4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426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魏俊明
法 官 蕭世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建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