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瑞田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2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瑞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瑞田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月22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同年月26日以110年聲字第388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受刑人另於假釋前犯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483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復經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3039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258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業經法務部於113年2月19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2月19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48404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