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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書宇
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罪假釋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書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書宇前犯重傷害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傷害致重傷害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3722號判決駁回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344號駁回被告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372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聲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資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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