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保,352,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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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冠綸



上列受刑人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逃逸等罪,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冠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逃逸等罪,經法院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於民國112年3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186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11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戴嘉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建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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