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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學鴻(原名鄭余皇)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學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學鴻因詐欺罪,經本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79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914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0年11月8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8181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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