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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侯昀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侯昀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侯昀浩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先後判刑確定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4月17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45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74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邱筱涵
法 官 鍾雅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芸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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