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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明郎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明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明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5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902591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該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張紹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武孟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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