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崇佐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崇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崇佐因偽造文書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86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鄭富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