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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2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連晟妤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7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連晟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連晟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確定及移送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案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劉嶽承
法 官王耀興
法 官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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