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保,83,2024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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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致堯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致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致堯因犯恐嚇取財得利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現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3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4986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名冊核准函文號編號載為第1120194986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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