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保,851,2024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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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51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蔡伯駿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重傷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伯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伯駿因傷害致重傷害等案件,經本院111年度原上訴字第187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10月,並經最高法院112年台上字第1924號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12年6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7301號函、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刑事判決等相關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吳淑惠
法 官吳祚丞
    法官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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