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保,861,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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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華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4月,現於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於112年3月8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97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977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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