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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華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華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刑期為有期徒刑2年4月,現於監獄執行中。
茲因受刑人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受刑人於112年3月8日送監執行。
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977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8月22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99771號函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宜蒨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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