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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妨害性自主案件(乘機性交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刑,上訴後各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8月22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文家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晏瑄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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