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銘祥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3年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銘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羅銘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113年1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9390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孫惠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於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