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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楊仲敬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所宣示之
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案由欄中之「判決」,應更正為「裁定」。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定之「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應更正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案由欄中之「判決」,應更正為「裁
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昀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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