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聲再,70,2024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再字第70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俊彰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代 理 人 李柏杉律師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256號,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5號;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5355、10543、1054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

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俊彰不服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256號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於民國113年2月17日具狀聲請再審,惟所提刑事聲請再審狀未檢附原確定判決繕本,且未釋明無法提出該原確定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及請求法院調取之,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有不備,爰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而請求法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聲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