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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軍上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永玲
上訴人即被
告蘇永玲之
配 偶 黃俊隆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許文懷律師
丁榮聰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蘇薪名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律師
袁啟恩律師
陳佳雯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325號、第2520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蘇永玲現役軍人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
扣案之蘇永玲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拾伍萬玖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蘇薪名現役軍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伍年。
扣案之蘇薪名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壹拾肆萬肆仟柒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魏俊明
書記官 張博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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