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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陳朵紜
被 告 蔡昌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1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古瑞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君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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