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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李臻毅
被 告 楊凱翔
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139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然前開刑事案件,於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撤回上訴而告確定。
是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張明道
法 官 吳祚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宜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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