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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7號
原 告 蘇勝銘
被 告 梁智傑
上列被告梁智傑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119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翊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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