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
原 告 王梅蘭
訴訟代理人 梁家瑜律師
石金堯律師
被 告 蘇柏維
阮奕成
萬承恩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上訴字第5236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佳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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