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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黃蔡素卿
被 告 馮瀚鋒
馮振義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45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瑩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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