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
原 告 陳亮妤
被 告 稅彩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3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錫欽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