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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陳美雪
許麗卿
蘇秀英
蘇秀華
黃謂西
鄭鴻哲
被 告 盛揚東
林玉琴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9號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武孟佳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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