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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侯明惠
阮鈺婷
蘇仲煌
被 告 黃郁明
鄭仁偉
上列被告黃郁明、鄭仁偉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87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於被告陳玄珈部分,因原告之訴不合法,另經本院以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邰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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