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宥潾
選任辯護人 黃昱銘律師
楊承遠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8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9345、20286、21435號;
移送本院併辦案號:同署113年度偵字第9616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新修正洗錢防制法除第6條、第11條外,於113年8月2日公布生效,被告所涉修正前第14條洗錢罪(修正後為第19條),法定刑已有變更,影響被告權益至鉅,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黃玉婷 法 官 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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