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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35號
原 告 丘天寶
被 告 徐妮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61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海婷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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