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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88號
原 告 吳建樺 住○○市○○區○○路0段000000號10樓
被 告 林聖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06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黃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威翔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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