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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28號
原 告 陳琬婷
被 告 陳俊光
(另案寄押於法務部○○○○○○○○○○○)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90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俊光被訴加重竊盜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1141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90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蘇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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