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附民,123,2024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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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陳美嘉

被 告 劉先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秋宏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黃雅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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