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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63號
原告林怡伶
被告周柏勛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307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吳祚丞
法官張明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廷奇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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