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附民,1277,2024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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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77號
原告葉阿海
被告游凡芝(原名游貴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8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940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廖建瑜
法 官吳勇毅
法 官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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