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277號
原告葉阿海
被告游凡芝(原名游貴英)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上易字第8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易字第940號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廖建瑜
法 官吳勇毅
法 官林呈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謝雪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