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85號
原 告 曾斐卿
被 告 蔡忠諺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上訴字第2728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妤瑄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