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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黃漢升
被 告 葉建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22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前開刑事案件,嗣經被告於本院113年1月22日準備程序時具狀撤回上訴而確定,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楊仲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秀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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