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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8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送達代收人:戴士強(授管部風控組)住同上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楊勝恩(原名楊博成)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1546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勝恩(原名楊博成)刑事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6號判決,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後,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1546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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