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113,附民,140,2024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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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哲正
被 告 黃琪岳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寄押在法務部○○○○○○○○○○○)上列被告因民國113年度上訴字第10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邱瓊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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