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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113年度附民字第1447號
原 告 解抒琴 住○○市○里區○○路000巷0號
被 告 官嵩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字第1447號,因113年度上訴字第3629
號刑事詐欺等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馨方
書記官 游秀珠
通 譯 姚君豪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解抒琴
被 告 官嵩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自民國115年3月28日起於每月28日前給付1萬元至全部清償為止,並指定匯入原告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大里分行(822)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如有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因本件詐欺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3629號)對被告所生其餘民事請求拋棄,仍保留對其他共犯之請求權。
三、原告同意不追究本件被告詐欺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3629號)之刑事責任,如被告符合緩刑要件,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
以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
原 告 解抒琴
被 告 官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書記官 游秀珠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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