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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113年度附民字第1449號
原 告 陳潤泰
原 告 張桎獻
原 告 洪榮志
原 告 林岑盈
原 告 胡睿晟(原名胡展瑞)
原 告 吳俊明
被 告 林有信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附民字第1449號,因113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刑事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曹馨方
書記官 游秀珠
通 譯 姚君豪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陳潤泰
原 告 張桎獻
原 告 洪榮志
原 告 林岑盈
原 告 胡睿晟
原 告 吳俊明
被 告 林有信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陳潤泰新臺幣(下同)3萬元,並當庭給付完畢。
原告陳潤泰匯入被告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3萬元,同意由被告直接向京城商業銀行領取。
二、被告願給付原告張桎獻1萬元,並當庭給付完畢。
三、被告願給付原告洪榮志1萬元,並當庭給付完畢。
四、被告願給付原告林岑盈2萬元,並當庭給付完畢。
五、被告願給付原告胡睿晟3萬7千元,並當庭給付完畢。
六、被告願給付原告吳俊明4萬元,並當庭給付完畢。
七、原告陳潤泰、張桎獻、洪榮志、林岑盈、胡睿晟、吳俊明因本件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對被告所生其餘民事請求拋棄,仍保留對其他共犯之請求權。
八、原告陳潤泰、張桎獻、洪榮志、林岑盈、胡睿晟、吳俊明同意不追究本件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上訴字第2899號)之刑事責任,如被告符合緩刑要件,並同意給予被告緩刑之宣告。
以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
原 告 陳潤泰原 告 張桎獻原 告 洪榮志原 告 林岑盈原 告 胡睿晟原 告 吳俊明被 告 林有信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書記官 游秀珠 法 官 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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