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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48號
原 告 林思妤
被 告 曾博鈞(原名曾焱芳)
張方駿
劉偉堂
林婕穎
侯偉鴻
吳碧霞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金上訴字第48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俊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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