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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解 筆 錄
113年度附民字第1525號
原 告 陳光明
年籍詳卷
原 告 楊閔琇
年籍詳卷
被 告 鄭榮輝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附民字第1525號,因113 年度上訴字第2747號刑事洗錢防制法等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000 年0月00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郭惠玲
書 記 官 湯郁琪
通 譯 王蕾芬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陳光明、楊閔琇
被 告 鄭榮輝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陳光明新台幣(下同)伍萬元。㈠給付方法:自民國113 年12月5 日起,於每月5 日前匯款壹萬元至陳光明指定之帳戶,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㈡陳光明指定之帳戶1.銀行:新竹西門郵局2.戶名:陳光明3.帳號:00000000000000○、被告願給付原告楊閔琇新台幣(下同)伍萬元。
㈠給付方法:自民國113 年10月5 日起,於每月5 日前匯款壹萬元至楊閔琇指定之帳戶,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㈡楊閔琇指定之帳戶1.銀行:第一銀行西螺分行 2.戶名:楊美滿3.帳號:00000000000○、原告陳光明、楊閔琇其餘民刑事請求均拋棄。
以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
原 告 陳光明、楊閔琇被 告 鄭榮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書記官 湯郁琪 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湯郁琪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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