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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66號
原 告 A女 (年籍詳卷)
被 告 周方慰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21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游士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芯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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