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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麗鳳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宥珈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恐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58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如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者,應以裁定將該案件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林麗鳳(下稱上訴人)因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770號恐嚇案件,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對該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8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上開刑事案件因有權上訴之人未上訴而於民國113年1月10日確定,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即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柏泓
法 官 葉乃瑋
法 官 錢衍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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