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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乂鳴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戴李以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415號詐欺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2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583號),提起上訴。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心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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